租約公證

Notarization of Lease Agreements

租約公證的好處

一、 確認簽約雙方的身份、資格

公證人會核對租賃雙方的身分證及相關資格文件,避免有心人士以假名、冒名簽約,影響租賃權益。

二、 避免訴訟、可直接執行、證據力強

租賃契約辦理公證並約定強制執行條款,對於下面幾種情形,不用經過訴訟和審判程序,就能直接提出公證書向法院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
(一) 房客在租約到期後還不肯搬出房屋。
(二) 房客不繳租金、不付違約金。
(三) 房東不退還房客押租金。

三、 由具有豐富執業律師經驗的公證人審約,保障您的權益

本所公證人為執業律師轉任,具有十年豐富訴訟、非訟及審閱合約之相關經驗,且本所備有合乎法律規定之租約範本,更可依雙方需求客製化契約條款,提供租賃雙方公平的保障!

四、 五年以上的租約,經過公證才能受到買賣不破租賃的保障

依照民法規定,五年以上的租約如果沒有辦理公證,房客將不會受到「買賣不破租賃」的保障,房東如果在租期中出售或處分掉房子時,新的屋主就可以趕走房客。也就是說,如果租約有辦理公證,房客可以繼續依照租約使用到期間屆滿,權益才能受到保障。

費用計算方式

計算公證標的,方式有二:
一、租金總額(例如每月租金1萬,租1年,租金總額為12萬)加上押金
二、房屋課稅現值(依房屋稅稅單或房屋稅籍證明書上之記載)加上押金取其高者,所得數額即公證標的,再對照公證法規定之公證費用標準表(對照「公證書並載明逕受強制執行」欄位)

例:租期5年,每月租金1萬元、押金2萬元,房屋課稅現值45萬元。
1. 租金總額加押金:月租金1萬元*12個月*5年+押金2萬元=61萬元
2. 房屋課稅現值加押金:45萬元+2萬元=47萬元
二者以租金總額較高,故公證標的為61萬元,再對照公證費用標準表50至100萬元、公證書載明逕受強制執行欄位,公證費用為4500元。

土地租約、房屋無償借用契約、土地無償借用契約之公證費用計算方式同上。

應備文件

租賃所得稅及二代健保說明

Q : 什麼是「租賃所得稅」及「二代健保補充保費」?

個人房東出租房屋予機關、團體、學校、事業、破產財團或執行業務者(常見如公司、商號、事務所等)營業使用,每次收取之租金超過新台幣2萬元時,承租人即須依規定申報「租金扣繳稅款」及「二代健保補充保費」。 換言之,只要符合以下3個條件,就要繳交租賃所得稅及二代健保補充保費:
A. 房東是個人
B. 房客是營業使用
C. 租金超過2萬元

注意:若房東是外國人、非全民健保保戶,就不需要繳二代健保補充保費。

Q : 如何計算「租賃所得稅」及「二代健保補充保費」?

♦︎ 租賃所得稅(單次給付 > 2萬):10%

應於次月10日前繳清,每年1月底前開具前一年度扣繳憑單彙報稽徵機關查核,每年2月10日前將扣繳憑單填發予出租人。

♦︎ 二代健保補充保費(單次給付 ≧ 2萬):2.11%

應於次月底前繳清,每年1月31日前開具前一年度扣費明細彙報健保局。

例:OO有限公司向陳先生承租房屋,約定每月租金新台幣3萬元整。
→租賃所得稅:30,000×10%=3,000
→二代健保補充保費:30,000×2.11%=633陳先生每月租金實收金額:30,000-3,000-633=26,367
★ 小提醒:如約定由承租人負擔出租人之扣繳稅款及補充保費,則須併入租金計算

Q : 由誰繳交「租賃所得稅」及「二代健保補充保費」?

依《所得稅法》第88條、第89條及《健保法》第2條等規定,應由「承租人」負責繳交「租金扣繳稅款」及「二代健保補充保費」。

假如沒有按時繳交「租金扣繳稅款」及「二代健保補充保費」,被處罰的對象是「承租人」。沒有扣繳「租金扣繳稅額」最高會被處應扣繳金額的3倍高罰鍰;健保補充保費同樣也是3倍罰鍰!

因此,若符合租賃所得稅及二代健保補充保費扣繳的要件,各位房東及房客在討論租金時,務必要將租金是否含稅及二代健保費一併納入考量、達成共識,以免將來發生歧見。

延伸閱讀:
承租人負擔出租人之扣繳稅款及健保補充保費視同給付租金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新聞稿110.07.29)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機關團體等扣繳單位向個人承租房屋,如約定由承租人負擔出租人之扣繳稅款及應繳納之全民健保補充保費者,該負擔之扣繳稅款及健保補充保費視同租金,應併入給付總額計算,辦理扣繳稅款及憑單申報。

該局說明,租賃雙方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某項納稅義務,或代出租人支付租賃財產之維修或擴建費用,或代履行其他債務,則承租人因履行此項約定條件而負擔之代價,即為給付租賃財產權利之對價,與支付現金租金之性質相同,均應併入給付租金計算給付總額,故租賃雙方有約定前開情事時,扣繳義務人應正確計算租金總額,並依規定之扣繳率,扣取稅款,所得人為境內居住者時,扣繳義務人應於次月10日前將扣取之稅款向國庫繳納,並於次年1月底前申報扣繳憑單。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110年度向境內居住者甲君承租房屋,租賃契約約定10%扣繳稅款及2.11%全民健保補充保費由A公司負擔,甲君雖於每月收取租金60,000元,惟A公司負責人(即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按給付總額68,267元〔60,000元÷(100%-10%-2.11%)〕辦理扣繳,扣繳稅額6,826元(68,267元×10%),並應依限向國庫繳納扣繳稅款,及申報扣繳憑單。

該局呼籲扣繳單位承租房屋時,如有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負擔相關款項者,應併入給付租金計算給付總額,扣繳義務人應正確計算租金總額,並依法扣繳稅款及填報扣繳憑單,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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