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學登記需公證租約,要如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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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約若經公證,公證人將確認雙方身分、所有權等資格,也會審閱和說明法律契約的內容。公證之意旨在於確認租賃契約的真實性以及租賃雙方的合意,因此經過公證的租約具有形式真實性、訴訟上更強的證據力、也有逕受強制執行之效力。
故而,房屋租賃契約公證,成為國中小入學登記的主管機關所要求的證明程序之一,以防止學生越區就讀,避免學校過度膨脹,促進教學正常化;並落實教育資源分享,確保國民教育品質(引用自新竹市立培英國民中學113學年度班級總量限制學生入學作業規定第二點)。以下,簡要介紹入學登記時須提供房屋租約之公證流程:
一、公證前:請將契約內容約定明確
1. 租賃契約
本所備有營業用以及住家用租約範本,而且本所公證人會不定期根據最新法規更新租約範本內容,歡迎來信索取:notarylee17@gmail.com
2. 租賃期間 (起迄日)
- 基於當事人契約自由原則,請雙方自行約定租賃期間(包含起租日及到期日),但請留意,已經過去的期間無法辦理公證。
- 租賃期間是否符合入學登記之規定,請向各該受理學校確認。另因公證法之要求,起租日最早必須為公證當天,不能回溯至入籍日。
3. 租金、押金
- 租賃契約一定要有租金,不得為0元。若無租金,其法律關係屬於「無償借用」而非租賃,不能辦理租約公證。若該校可接受無償借用契約,則可辦理借用契約公證。
- 租金請參考租賃標的所在區域行情,請勿約定顯然不符常情之金額。
- 若僅承租房屋之一部分(例如雅房一間或套房一間),請以A4空白紙張繪製簡易房屋平面圖,並清楚標示承租之範圍,作為租約附件。
二、公證時:應準備文件
租賃雙方請準備身分證、印章,屋主請準備房屋權狀以及最新一期房屋稅單。(詳情請參考應備文件)
若委託代理人辦理公證,請檢附三個月內戶政事務所核發之印鑑證明,並填妥授權書。 (請點此下載)
三、租稅及法律相關提醒
- 屋主之租金收入應納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
- 租賃房屋之地價稅、房屋稅不得適用「自用住宅」之優惠稅率。
- 請屋主確認,租賃房屋先前是否曾享有「自用住宅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優惠。如已享有該退稅優惠,依法規定,五年內不得將該自用住宅出租他人。如經主管機關查獲,屋主將會被追繳原退還稅款。
- 公證案件一經辦理完成,該法律契約即成立生效,不得撤銷公證。若需終止租約,可另行辦理終止租約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