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學登記需公證租約,要如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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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約若經公證,公證人將確認雙方身分、所有權等資格,也會審閱和說明法律契約的內容。公證之意旨在於確認租賃契約的真實性以及租賃雙方的合意,因此經過公證的租約具有形式真實性、訴訟上更強的證據力、也有逕受強制執行之效力。

故而,房屋租賃契約公證,成為國中小入學登記的主管機關所要求的證明程序之一,以防止學生越區就讀,避免學校過度膨脹,促進教學正常化;並落實教育資源分享,確保國民教育品質(引用自新竹市立培英國民中學113學年度班級總量限制學生入學作業規定第二點)。以下,簡要介紹入學登記時須提供房屋租約之公證流程:

一、公證前:請將契約內容約定明確

1. 租賃契約

本所備有營業用以及住家用租約範本,而且本所公證人會不定期根據最新法規更新租約範本內容,歡迎來信索取:notarylee17@gmail.com

2. 租賃期間 (起迄日)

3. 租金、押金

二、公證時:應準備文件

租賃雙方請準備身分證、印章,屋主請準備房屋權狀以及最新一期房屋稅單。(詳情請參考應備文件)

若委託代理人辦理公證,請檢附三個月內戶政事務所核發之印鑑證明,並填妥授權書。 (請點此下載)

三、租稅及法律相關提醒

  1. 屋主之租金收入應納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
  2. 租賃房屋之地價稅、房屋稅不得適用「自用住宅」之優惠稅率
  3. 請屋主確認,租賃房屋先前是否曾享有「自用住宅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優惠。如已享有該退稅優惠,依法規定,五年內不得將該自用住宅出租他人。如經主管機關查獲,屋主將會被追繳原退還稅款。
  4. 公證案件一經辦理完成,該法律契約即成立生效,不得撤銷公證若需終止租約,可另行辦理終止租約公證